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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根据现行法规,强制性购房公积金乃国家法律所明文规定之重要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具有普遍适用于所有建立劳动协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员工个体的性质,因此,理解为一种强制性措施也是无可厚非。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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